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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十大消費陷阱出爐 旅游者要提防

      2014-03-20 08:45:59  來源:陜西傳媒網(wǎng)  作者:佚名  閱讀: 張家界日報社微信

            3·15剛剛過去,雖有剛出臺不久的《旅游法》撐腰,但仍有部分旅游從業(yè)者在傷害旅客利益。整理出2013年的旅游十大投訴熱點及消費陷阱,教你擦亮眼睛,不再中招。


            旅游中被要求強制消費


            去年9月初,翁女士參團去新疆旅游。途中一個游玩項目是自費游覽王母廟,當時只有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誰料,導游讓游客們分別進入不同的房間,里面有“道長”算命,然后強制讓游客交400元購買香燭。


            律師支招:隨著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這樣的情況已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如果還有類似情況出現(xiàn),消費者可收集相關證據(jù),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當事旅行社。


            已預訂酒店無法按時入住


            去年10月22日,武漢姜先生在攜程網(wǎng)上訂了一家重慶酒店,準備10月26日入住。入住當天,姜先生卻發(fā)現(xiàn)酒店誤訂成10月22日的房間。對于已經(jīng)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攜程卻互相推諉。


            律師支招:《旅游法》規(guī)定,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jīng)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是網(wǎng)上預訂,應該保留電子訂單、短信確認等相關依據(jù),這些均可作為將來打官司的法律依據(jù)。


            “游托兒”使壞騎馬價格翻幾倍


            明明談好的騎馬收費為30元,但騎完之后卻被要求給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陷阱,他認為這都是路邊攬客的“游托兒”惹的禍。


            律師支招:遇到自費項目時,一方面可咨詢旅行社,起碼有相關的歸屬責任,并讓對方出具合法經(jīng)營的憑證,否則,別上“游托兒”的當。


            不要相信任何空頭承諾


            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給父母報團臺灣游,團價是每人4000多元。但她后來得知最低參團價格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員承諾訂貴了可以退差價,后來卻不肯承認了。


            律師支招:在和旅行社簽署合同前,如果遇到價格浮動問題,可以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特別注明有關價格浮動的處理辦法,作為將來處理糾紛的依據(jù)。


            景區(qū)收費價格隨意變


            廖女士帶父母去周邊某景區(qū)玩,之前了解到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優(yōu)惠購票。但到了景區(qū)才發(fā)現(xiàn),60歲以上的老人不僅沒優(yōu)惠,而且游船票還多了30元。


            律師支招:《旅游法》規(guī)定,景區(qū)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qū)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但參加類似優(yōu)惠活動,需特別留意活動時間和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直飛航班并非“直飛”


            去年,劉女士參加了一條直飛歐洲的深度游線路。但直到出發(fā)前才知道,這條線路不僅不會直飛目的地,沿途還要經(jīng)停好幾個地方。


            律師支招:一些線路上,旅行社會標注出“直飛”字樣,但乘客真正乘機之時,才發(fā)現(xiàn)航班經(jīng)停了好幾個地方。因此,在報團前,一定要認真注意航班的航線及其宣傳的直飛含義。


            入住酒店意外遇險,店方推責


            李女士一行16人,通過港喬國際旅行社從沈陽到重慶旅游,入住九龍坡區(qū)謝家灣格林豪泰酒店。去年10月23日凌晨1點左右,其中一名游客在酒店被老鼠咬出血,李女士向酒店反映此事卻無回應。


            律師支招:《旅游法》規(guī)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旅行社半途加價,否則丟你在半路


            去年9月20日,楊先生一行29人在一家旅行社參團赴張家界旅游。出發(fā)前,旅行社工作人員卻通知楊先生一行還需每人繳納398元,被拒絕。結果旅途中,導游突然讓司機停車,稱每人必須繳納398元才能繼續(xù)旅游,不然就把楊先生一行丟在路上。


            律師支招:《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fā)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如果出現(xiàn)這樣的行為,可以直接收集相關證據(jù),走法律渠道。


            旅行社單方終止自費游


            周先生和家人報了一個旅游團參加歐洲5國15日游。經(jīng)過和旅行社的協(xié)商,所有游客都同意參加自費游項目,并簽訂了協(xié)議。可是到國外后旅游社以《旅游法》規(guī)定為名,說不能自費游,單方面終止了游客自費游。


            律師支招:《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出境旅游遭“陰陽”合同


            馬先生和愛人第一次出國旅游,由于不太了解旅游合同的簽署方式,先后和某國際社簽了兩份。結果,行程上明明標注了“無強制消費”,但抵達境外目的地后,卻仍然遭遇到了不少強制進店消費等待遇。


            律師支招:一些旅行社為了規(guī)避法律,采取“陰陽”合同的方式。由于第二份合同可能不在國內(nèi)簽署,不受到《旅游法》的約束,旅行社便可大肆地向游客推薦自費項目,設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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