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張家界市旅游和外事僑務委員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張家界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停業(yè)整頓7天、處以3.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罰款。
此前,旅游者李某一行2人,在張家界汽車站下車后乘坐的士準備前往賓館休息,在的士司機的勸說下,被帶往康輝國旅的山水豪庭門市部,以每人580元的價格參加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兩日游的行程。旅行社委派導游汪某負責接待并開具了編號NO.1314491的電子行程單,在前往景區(qū)的途中,導游汪某向游客推薦了680元的自費套餐項目(套餐包含楊家界單程索道76元、袁家寨子110元、百龍電梯下行72元、十里畫廊小火車往返58元、夢幻張家界表演180元、土家風情園120元、大巴交通費),在收完自費后,導游汪某隨即離團,安排另一名導游帶領游客進行接下來的行程。游客李某反映所交費用與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不符,導游有欺騙的行為,且安排無證導游上崗帶團。市旅游質監(jiān)所通過調查相關團隊檔案及對相關人員調查取證認定:張家界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接待過程存在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導游未佩戴導游證的違法行為。
(案例由市旅外委旅游質監(jiān)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