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機構或個人利用消費者缺乏征信知識和法律常識的弱點,混淆征信異議、信用修復概念,以所謂“征信洗白”“征信修復”形成了一條集征信修復培訓、加盟代理、個人信息售賣于一體的灰色產業(yè)鏈。央行有關人士提醒大家,無論是征信機構還是商業(yè)銀行,都無權隨意更改、刪除信用報告中正確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領域不存在“征信修復”這一說法;凡是進行征信信息“逾期鏟單”“洗白修復”的,都是詐騙。
套路一
先收錢,承諾能“洗白”征信,事情敗露后拉黑客戶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查詢發(fā)現(xiàn),近年來各地發(fā)生多起有關“征信修復”的詐騙案件或合同糾紛。
2021年6月,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判決文書展示了一個典型的“征信修復”騙局。2020年5月,昂某想買房,卻因為征信記錄不好無法獲得銀行貸款。他通過朋友認識了自稱可以“修復征信”的張某,張某滿口答應可以搞定此事,但要求昂某先后兩次轉賬15500元給張某,作為首付款。
2020年8月6日,張某對昂某說征信修復好了,要轉全部余款,并讓他過幾天去人民銀行查詢。昂某信以為真,當天就把事先承諾的余款19500元轉給張某。之后昂某親自去當?shù)厝嗣胥y行分支機構查詢,結果發(fā)現(xiàn)有關信息根本沒有修復。氣憤之下,昂某多次聯(lián)系張某未果,才發(fā)現(xiàn)張某把自己拉黑了。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修復征信為名騙取他人財物3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考慮到他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最后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套路二
編瞎話騙銀行,光收錢什么也不做
朱某經營一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他發(fā)現(xiàn)許多客戶因征信不良無法貸款,于是就萌生為客戶修復征信牟利的想法。2019年5月份左右開始,他以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征信修復業(yè)務,他在微信朋友圈廣發(fā)信息,謊稱只要客戶提供個人征信報告、身份證復印件、新辦理實名制電話卡等材料,在繳納修復征信費用后,就可以在半個月至三個月不等的時間內修復征信問題,修復不成功可以退錢。
朱某到底是如何為客戶“洗白”征信的呢?全是靠編瞎話。他一般會用客戶提供的手機卡以客戶名義給發(fā)生貸款逾期的銀行客服打電話,編造客戶陷入傳銷組織、失去人身自由、無法及時還款等逾期理由,然后再讓客戶用這些編造的理由去銀行提交個人征信異議申述報告。有些客戶繳納費用后,朱某甚至沒有做任何事情。
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間,本案10位被害人共被騙取修復征信費用126000元。朱某也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套路三
簽訂《征信復議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違法,屬無效合同
2019年7月,陜西西安的周女士與一家信息公司簽訂《征信復議服務協(xié)議》,約定該公司在周女士準備齊所有資料之日起,15日至90日內為其修復征信報告明細中可復議的逾期記錄,費用總和為18000元,如本次服務無法進行,該公司要在7個工作日內全部退還所有費用。當日,周女士支付了18000元。此后過了近一年時間,周女士的逾期記錄絲毫沒有變化,她多次聯(lián)系對方,對方既不告訴原因也不退錢。無奈之下,周女士將該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認為,周女士與這家公司簽訂的《征信復議服務協(xié)議》約定:“15日至90日內為甲方修復征信報告明細中機構的可復議逾期記錄”,明顯屬于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故該《征信復議服務協(xié)議》依法屬于無效合同。征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直屬事業(yè)單位,專門負責企業(yè)和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的專業(yè)運行機構,征信中心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反映的是個人的信用交易記錄,是對歷史的真實反映,并非其他機構能夠任意操作修改的。同時,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周女士如對個人征信報告中記載的信用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法定途徑進行投訴或復議,而非通過法定途徑之外的其他方式修改征信記錄。
因這份《征信復議服務協(xié)議》內容違法,屬于無效合同,法院判令這家信息公司依法向周女士返還違法所得18000元。
央行提示
“征信修復”是騙術,違規(guī)修改將造成不良影響
“‘征信修復’是騙術!凡是進行征信信息‘逾期鏟單’‘洗白修復’的,都是詐騙?!毖胄杏嘘P人士表示,不法分子以“征信修復、洗白、鏟單”“異議申訴咨詢、代理”為名義開辦業(yè)務或發(fā)布廣告,有的收取高額費用后失聯(lián),有的教唆個人用“非惡意逾期”理由無理申訴,或運用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以圖修改不良信息,通常修改失敗后不退款或失聯(lián)。
根據(jù)《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备鶕?jù)相關法規(guī)政策,個人信用報告不良記錄不適用于“信用修復”,不良記錄在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5年后自動刪除。利用非常規(guī)手段不僅不能清除展示無誤的不良信用記錄,甚至會對個人造成不良影響。(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