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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界這32人駕駛證被吊銷!

      2020-09-08 18:03:15  來源:掌上張家界  作者:  閱讀: 張家界日報社微信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公告 

        張公交送字〔2020〕01號 

        被告知人王志軍、庹鐘琦、付人杰等32名機動車駕駛?cè)?

        你在2013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現(xiàn)場查獲,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我隊擬吊銷王志軍、庹鐘琦、付人杰等32人機動車駕駛證,被告知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的限期內(nèi)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我隊采取電話、信息均無法聯(lián)系,通過郵寄送達且被退回,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特公告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本公告期限為七日,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附一:擬吊銷駕駛證人員名單

        附二:王志軍、庹鐘琦、付人杰等32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9月8日  

        擬吊銷駕駛證人員名單

        王志軍、庹鐘琦、付人杰等32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庹鐘琦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7月23日 23時 48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P163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41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付人杰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7年10月17日19時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AN313G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3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30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王志軍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7年6月5日21時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無號牌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3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7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張帆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8年4月2日20時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18600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3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48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許云波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8年12月4日20時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18008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濱河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77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楊書發(fā)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3月29日21時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A6Z20D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300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113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陳海定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9年3月22日19時2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E8587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永昌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27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向星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3月28日20時45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5799C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3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65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石釗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7年4月5日19時38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B6793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回龍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25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潘翔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12月19日19時4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JBP017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土家風情園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0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張翼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7月26日20時4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A3127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張青路交叉路口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70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王俊磔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20年4月15日20時27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J5515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庸路與大橋路交叉路口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9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王嘉順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8年9月17日22時45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0JB02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庸路與大橋路交叉路口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31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張猛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7年5月 24日20時 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庸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43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田建武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7年4月19日20時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6865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澧蘭中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44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王學忠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12月6日 19時 34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 M3515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官黎東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47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李俊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8月23日19時5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9LJ0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庸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0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吳大和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8月9日13時3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浙B70WK6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橋路與古庸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49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覃照鋒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6年8月11日00時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無號牌的普通二輪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橋路與濱河路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66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龔建勇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6月16日20時48分駕駛一輛車號為鄂A18JW8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古庸路的人民路路口至北正路路口1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26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季長山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7年 1月14日19時2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69203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北正路口至鳳灣橋西頭路段100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38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田際勇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1月22日 21時 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D7173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教場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66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覃業(yè)慶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9年5月29日20時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G2007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大橋路與古庸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73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田小平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2月8日19時2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C3550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教場路交叉路口10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31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鄭斐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9年5月16日20時45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62168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教場路交叉路口2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34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陳樺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18年8月24日20時2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W8338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與教場路交叉路口20米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72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姚新明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9年2月20日12時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S9669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子午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64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劉定山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7年9月 21日 20時 1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2M503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濱河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65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尹悅勇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2020年1月11日20時1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AQ01E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崇文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60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徐明權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7年8月3日22 時 30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G32006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永定區(qū)濱河路觀音橋前路段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78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姚國芬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7年 4月27 日 20時53 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B64E22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子午路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6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

        被告知人周曉波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告知如下:

        你在 2018年6月 1日 20時40 分駕駛一輛車號為湘A2E08Q  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張家界市永定區(qū)煙草公司前路段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酒精含量為 57 mg/100ml),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你無正當理由至今未來我隊接受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駕駛證原件、酒精呼氣測試單、網(wǎng)上查詢記錄、強制措施憑證、掛號信回執(zhí)證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公告期滿后次日起3日內(nèi)向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地址: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永定區(qū)沙堤鄉(xiāng)高橋村)

        聯(lián)系電話:0744-8283900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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