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父親遺囑執(zhí)行人追討10億港元欠款的事情是很早就列出來了,遲早一定要還的。這和分家產是兩碼事。”香港已故富商霍英東的兒子霍震寰近日在香港出席活動時,首次回應了霍家爭產案件。
6月29日,一間由霍震寰等控制的霍家財務公司香港貸款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財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稱霍英東生前曾向該公司借錢,現(xiàn)要求霍英東的遺產執(zhí)行人從遺產中撥出一筆資金,以償還該財務公司本金連利息10.68 億港元。
財務公司的“殺入”,令尚無結果的霍家爭產案,又多出一重糾結。
“問題在于,財務公司的受益人與霍老遺產的受益人不是一個重合的群體。”一位香港資深律師告訴本報記者,不難想象,霍老遺產的受益人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該律師稱,即使這筆債務是家族性質的,如果不追討回來而放在霍老遺產下平分,霍震寰等公司董事或股東能夠分到的錢就大大減少了。
霍英東在2006年10月因病去世,遺下巨額家財。
2006年霍英東去世時,霍家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排名全球第118位,資產估計為37億美元(按當時匯率約300億港元)。資料顯示,早在1978年,霍英東曾立下最后一份遺囑。
在遺囑安排中,霍英東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其遺產的受益人,遺囑指示,受托人在霍英東死后20年內不可分配他的遺產。遺囑還指定由大房的二兒子霍震寰、三兒子霍震宇、霍英東妹妹霍慕勤及妹夫蔡源霖擔任遺產執(zhí)行人,負責從遺產中按月向家族成員支付定額生活費。
10.68億港元欠款
本報獲得的該案起訴狀顯示,本次代表財務公司起訴霍英東遺產執(zhí)行人的律所為高露云律師事務所(Wilkinson & Grist)。該律所負責人表示,對此事不予置評。但消息稱,近日,他曾透露,本案件是由原告董事局決定而提出的訴訟。
香港公司注冊處資料顯示,霍家的財務公司成立于1972年1月,董事包括霍英東大房的三位兒子霍震寰、霍震宇、霍震霆,霍震霆兒子霍啟山及霍老三房小舅子林錫鎏。這意味著,提起向霍老遺產索賠的原告是霍家成員。
霍英東遺囑指定的遺產執(zhí)行人中,蔡源霖已于1993年去世,霍慕勤亦已85歲高齡。因此這份遺囑的實際執(zhí)行人只有霍震寰和霍震宇。
據(jù)上述律師介紹,根據(jù)香港法律,立遺囑人在去世后,其財產會進入遺囑信托中。遺產的管理將由遺囑中確認的遺囑執(zhí)行人操辦。其他繼承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分配。換而言之,霍震寰和霍震宇兩兄弟對霍英東留下的300億港元家財具有非常大的決定權。
此外,子孫滿堂的霍老為避免家族成員爭產,還立下了禁止二、三房的子女從商的規(guī)定。
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曾被媒體譽為“完美”的遺囑設計,亦未能避免子孫卷入爭產潮。
在上述訴訟中,財務公司向霍慕勤、霍震寰及霍震宇三名霍英東的遺囑執(zhí)行人追討欠款和利息。由于霍英東遺囑中規(guī)定,在他死后二十年內不可分遺產,因此,無論原告方提起的訴訟出于怎樣的目的,若能勝訴,則財務公司幾位受益人便可光明正大地從霍家財產中分走10.68億港元。
上述律師告訴本報,香港法律規(guī)定,無論債務人在世與否,一筆債務的追訴期為6年。若此時距離霍英東欠財務公司款項的時間為6年或以上,且在此期間,財務公司沒有向霍英東追索賠款,則財務公司將失去追訴這筆欠款的權利。若此期間,財務公司曾向霍英東追訴款項,則追訴期從最后一次追討的時間算起。
霍英東2006年病逝,距今已快到6年。“可能是財務公司追訴過程中,為滿足以上法律,保持追訴權而采取的一個步驟。”上述律師判斷。
該案件將于今年9月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
一本筆記本引發(fā)的爭端
事實上,早在去年底,外面看一直“風平浪靜”的霍家,已經開始財產紛爭。
去年12月,霍震宇以霍英東遺囑執(zhí)行人身份上訴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包括霍震寰、霍慕勤及霍英東三房在內的16名家族成員,要求罷免另外兩名遺囑執(zhí)行人霍震寰和霍慕勤,正式引爆霍英東家族爭產案。
他指控,霍震寰擔任遺產執(zhí)行人過程中侵吞遺產,而霍慕勤年紀老邁,因此希望改由一名退休的上訴庭法官與他共同作為遺囑執(zhí)行人。今年4月,霍震宇再次入稟香港高院,將16名被告改成了14名被告。
上述律師稱,由于被告改變,法院會允許原告撤銷原來案件,重新提起訴訟。但訴訟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件事控告對方兩次。
目前,該案的被告包括霍震寰、霍震霆、霍慕勤以及持有家族股票的獲多寶公司。霍震宇將矛頭直指向兩名兄長,向霍震寰追討被侵吞的14億港元遺產,并要霍震霆交出霍英東生前用來記錄財產的數(shù)簿。
入稟狀指出,霍震霆在父親去世后取走了一個公文包,里面的筆記本記下了霍英東名下的資產和財務資料?;粽鹩钜蠡粽瘀怀鲞@個筆記本。
另外,入稟狀顯示,霍震寰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取走了霍英東放在瑞士蘇黎世一家銀行的保險箱,一個裝有離岸公司不記名股票的信封,而該批股票是霍英東生前發(fā)行給獲多寶公司的。2008年,霍震寰從離岸公司的銀行戶口轉賬多筆款項至自己的私人銀行戶口,涉款共約5200萬港元。
霍震宇亦指控,霍震寰曾出示四份家族安排備忘,要求霍慕勤及家族內一、二、三房的成員,確認他本人是上述三項資產的受益人。他認為,家族安排備忘中同時列出一批父親遺囑內從未提及的珠寶,包括鉆石、藍寶石、紅寶石及其他寶玉,總值約9000萬港元?;粽鹩钜蠡粽疱窘淮撆閷毜娜ハ?。
“問題的關鍵在于遺囑賦予遺產執(zhí)行人的權利是全權負責財產分配。”上述律師認為,只要聽話,可能就能分得多一些。
本案將于今年7月底開審,高院會先按霍震宇要求進行簡易判決,決定是否即時罷免霍震寰作為遺產執(zhí)行人。此后,再審理霍震寰侵吞遺產的案件。
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如果遺產的實際受益人主張遺囑執(zhí)行人管理遺產不當?shù)脑V求被法院采信,法院可以暫?;虺蜂N遺囑執(zhí)行人身份,并規(guī)定由另一人繼任遺囑執(zhí)行人管理遺產。
對于霍震宇的動作,目前,霍家大部分成員表示反對,霍震宇的母親、他的兩名胞兄及姑姑均明確提出反對。
霍震寰去年底曾發(fā)表聲明,稱霍震宇的指控與事實不符,并稱此事鬧上法庭是不幸事件,對此感到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