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區(qū)非機動車駕駛人胡某某因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受到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這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開出的永定區(qū)首張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罰單。
4月2日晚,按照交通問題頑瘴痼疾整治和清剿行動要求,該大隊官黎坪中隊民警在市城區(qū)大庸路土司城路段開展夜間整治,嚴查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當晚19時許,胡某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沿大庸路自西向東行駛,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依法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xiàn)胡某某有飲酒后駕駛嫌疑,于是對其進行呼氣測試酒精含量,結果為37mg/100ml,達到飲酒標準。胡某某對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民警隨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對胡某某作出罰款40元的處罰決定。(趙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