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溝油提純成飼料油,飼料油再提純成散裝食用油,散裝油在糧油公司分裝貼商標,又經油脂公司銷往市場。8月2日,宜賓翠屏區(qū)法院宣判了一起地溝油案件,這是今年5月4日兩高司法解釋實施后,四川審理的首例地溝油案件。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四川法院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況,并公布典型案例。上周五,在宜賓翠屏區(qū)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成為今年5月4日兩高司法解釋實施后,四川審理的首例地溝油案件。地溝油在樂山、仁壽、眉山等三地的公司提純,分裝,改頭換面,重上餐桌,在這個鏈條中各家公司,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卻并不知情,而其中一個銷售目的地就是成都。
地溝油·江湖
飼料油再提純冒充純豬油分提油出售
案件中,處于第一環(huán)的是仁壽一家畜禽食品公司。公司老板王勇(化名)發(fā)現(xiàn)了這樣一條“生財之道”。
2011年3月,王勇找到樂山一家動物蛋白飼料公司,購買飼料級混合油。所謂的飼料級混合油,原料就是餐廚廢油、潲水油、火鍋老油,通過水洗沉淀除雜質,然后脫水、脫色進行蒸餾精煉后就是成品,俗稱地溝油。
因王勇的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于是,他請人偽造了一套重慶一家油脂公司的資質文件,以每噸7300余元的價格購買。
這些地溝油運到仁壽的公司后,通過提純、降酸等方式進行加工提煉,然后冒充純豬油分提油進行銷售。其中低熔點部分,販賣給眉山一糧油加工廠,高熔點部分則與豬油混合,銷售給樂山一蛋糕加工商。
地溝油·分銷
糧油加工廠分裝銷往成都一家油脂公司
位于眉山的這家糧油加工廠,以每噸9000多元的價格購進再提純后的地溝油,就不會再加工,直接在廠里分裝、貼商標進行包裝,冒充調和色拉油,銷往位于成都的油脂公司。
在2011年3月到9月期間,這家加工廠的老板劉華(化名)在明知這些油是地溝油的情況下,從仁壽的畜禽食品公司共購進了260余噸的油品。這些油到達加工廠后,劉華安排工人直接將油品分裝入容量為25公斤的桶內,并貼上商標出廠。
在案件審理時,這家糧油加工廠的管理人員作證說,他們包裝出廠的散裝油,都打上了調和色拉油的字樣,其中一個品牌一般都銷往成都的一家油脂公司。
地溝油·包裝
貼商標打上洋產地改頭換面進入市場
成都這家油脂公司的工人作證說,當這些油進入他們公司后,又會賣到成都市區(qū)的批發(fā)市場。
事實上,這些地溝油經提純、分裝、貼上商標后,就已完全改頭換面,甚至打上“洋產地”。在眉山的食品加工廠,每桶散裝油包裝成“杰欣”、“糧鑫”牌油進行銷售。在配料上會標注豆油、棕櫚油,而豆油的產地標注的是美國,棕櫚油標注的產地是馬來西亞。眉山這家加工廠以每噸1萬余元進行銷售,在案發(fā)時,銷售金額已達180萬余元。這些油經成都的這家油脂公司,流入市場。
新司法解釋后四川首案兩公司老總領刑
今年5月4日,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其中第九條規(guī)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昨日,在新聞發(fā)布會上,四川省高院刑二庭庭長白宗釗說,因為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針對用地溝油制作食用油,這樣的反向添加行為也有了明確的刑罰依據。地溝油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在宜賓審理這起案件中,被告依法應該受到懲處。
上周五,宜賓市翠屏區(qū)法院判決,仁壽這家畜禽食品公司的老板王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30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有期徒刑4年,罰金5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眉山這家糧油加工廠老板劉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