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三”插足,吳某與黃某的感情徹底破裂,雙方為爭奪兒子的撫養(yǎng)權鬧上法庭。5月21日上午,常德臨澧法院對這起離婚案進行宣判,準予原告吳某與被告黃某離婚,兒子吳某某隨母親黃某生活至10周歲,然后隨吳某監(jiān)護至成年,吳某與黃某各自監(jiān)護兒子期間的撫養(yǎng)教育費自行負擔,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依法進行了處理。
2005年,21歲的臨澧縣某鎮(zhèn)男青年吳某在深圳打工期間,與同在一起打工的20歲江西女青年黃某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8年12月,雙方登記結婚,一年后生育一子。
婚后,吳某供職于湖南某科技公司,并擁有該公司技術股份,因其工作性質長期在外出差,與妻子黃某相聚甚少,夫妻關系冷淡。
2011年,吳某與婚外一宋姓女子保持曖昧關系后被黃某察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黃某便將兒子帶至江西娘家居住,阻撓吳某探視。黃某在娘家一幼兒園供職,與吳某分居。
2012年8月,吳某為爭奪兒子,耗資近8萬元,雇請了十多名親友私自偵探一月有余,后租用兩臺專車前往江西搶兒子,在返回途中被黃某娘家親友強行阻攔。
2013年4月,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均強烈要求帶養(yǎng)兒子。吳某甚至許諾,愿意給妻子無償支付12萬元,讓她把兒子給自己,但是遭到了妻子的拒絕。
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經濟收入雖然明顯優(yōu)于黃某,但工作的流動性不便帶養(yǎng)兒子,黃某作為幼兒園教師帶養(yǎng)自己年幼的兒子有利于其教育成長。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