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李先生駕車路遇線纜脫落,當他下車查看時,一輛白色轎車駛來,軋到線纜,將線纜繃緊,接著,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未發(fā)現(xiàn)線纜,撞到線纜上,這時,悲劇發(fā)生了,繃起的線纜一下子將“的哥”李先生剮倒,李先生被線纜割喉,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先生之子一紙訴狀遞上法院,狀告這兩輛車的司機和線纜所有者、公路管理部門。近日,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四被告都對李先生之死負有責任,判處四被告共賠70余萬元。
在庭審中,記者了解到了此事的經(jīng)過:2010年11月4日,的哥李先生駕駛出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橋北側時,遭遇前方脫落的線纜。于是,李先生將車停在路中間,下車查看,并開有雙閃燈。
這時,莫某駕駛白色轎車由南向北在右車道行駛,車輪軋到脫落的線纜,并將線纜繃緊,莫某停車。緊接著,張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由南向北從左側車道行駛,因未及時發(fā)現(xiàn)線纜,遂與線纜相撞。線纜被繃起后,突然將的哥李先生剮倒在貨車車底,李先生頸部被線纜割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fā)后,后車司機莫某、張某、線纜所有者及公路管理部門全被告上法庭,的哥李先生之子小李作為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余萬元。
經(jīng)過審理,海淀法院認為莫某、張某、線纜所有者及道路主管部門對李先生之死都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該責任并非“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據(jù)此,法院考慮到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大小,判決線纜所有者承擔50%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莫某及道路主管部門各自承擔10%的責任。依據(jù)有效的證據(jù)材料并根據(jù)實際發(fā)生的金額,法院判定的賠償數(shù)額總共為70余萬元,各方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
法官釋法
為何“按份擔責”
此案為何“按份擔責”?海淀法院楊靜法官解釋,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案中,導致李先生死亡的線纜,如果安置符合國家標準高度,就足以防止出現(xiàn)行駛中的車輛將線纜撞斷的可能。線纜所有者未能行使足夠的注意與防護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中,線纜所有者架設線桿時,公路管理機構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架設后亦未行使監(jiān)督檢查職責,導致線纜長期處于過低狀態(tài),與李先生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系。
而司機張某和莫某在行駛過程中,沒能妥善駕駛車輛避讓行駛,致使車輛軋到脫落線纜,具有主觀過錯,亦應負一定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