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先生與妻子張女士共同購買了張女士單位的房改房,產(chǎn)權登記在張女士名下。張女士于2013年去世,蘆先生為方便報銷取暖費,便想把此房的房主改成自己。蘆先生與兩個兒女商量,兒女們也都同意,蘆先生就來到公證處辦理。工作人員經(jīng)詢問發(fā)現(xiàn),蘆先生與張女士其實一共生育三個子女,即蘆大、蘆二、蘆三,長子蘆大已于2010年去世。蘆大生有一子蘆小小,目前正在上大學。工作人員告訴蘆先生,他的孫子蘆小小也有繼承權,還應征求他的意見。蘆先生不明白,為何蘆小小會有繼承權呢?
評析:根據(jù)《繼承法》第9條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蘆大是張女士遺產(chǎn)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于蘆大已先于張女士去世,所以應依照第11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因此,蘆小小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