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童在幼兒園上廁所途中摔傷,但幼兒園拒不承擔其受傷的責任,遂被訴至法院。2015年7月15日,焦作市中站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被告人洋河幼兒園被判處賠償原告盧媛媛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43819.78元。
據(jù)了解,盧媛媛系洋河幼兒園學生。2014年10月8日下午,盧媛媛在幼兒園上廁所途中摔倒,于當天到焦作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經(jīng)診斷為:右尺橈骨雙骨折,支出住院費1372.52元。出院后,經(jīng)焦作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盧媛媛的傷殘程度為十級,支出鑒定費700元,交通費50元。事故發(fā)生后,洋河幼兒園未對盧媛媛進行任何賠償,也未支付分文醫(yī)療費。為維護原告盧媛媛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洋河幼兒園支付盧媛媛的醫(yī)療費用。
洋河幼兒園辯稱,盧媛媛受傷純屬一起意外事故,其受傷害與學校及老師的教育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學生們上廁所,老師不可能對孩子們進行一對一的幫扶。只要老師盡到了管理責任,學生的意外都不能歸咎于學校。因此,學校在盧媛媛受傷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其受傷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原告在被告幼兒園期間摔傷,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應對原告盧媛媛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