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春宵一刻值千金”,可45歲的東莞男子楊某,在新婚洞房夜,卻不在家陪妻子度過良宵,反而跑到公司打砸物品。而這一切,竟只是因為老板沒有到他的婚宴現(xiàn)場道賀。打砸事件2個月后,楊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13年11月24日晚,東莞市常平鎮(zhèn)一家服飾公司的財物被無故打砸。公司老板也始終想不明白,究竟是什么人與公司有矛盾,竟打砸他的公司。直至兩個月后,打砸事件才真相大白。原來,事件的起端竟是公司老板沒有參加其中一名員工楊某的婚禮。
其時,楊某還是這家服飾公司的員工,2013年11月24日,正是楊某新婚大喜之日,由于該公司老板未到場道賀,楊某心懷不滿。當(dāng)天晚上11時30分左右,楊某跑到位于公司3樓辦公室及車間,打砸電腦紡織機、電腦顯示器等物品后逃離現(xiàn)場,后經(jīng)評估,被損壞財物價值15480元。
2014年1月22日,楊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于事后賠償該公司26500元,并取得公司的諒解。
在庭審期間,辯護人表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案發(fā)后已表示悔過并賠償了其損失,被害單位出具諒解書,在量刑方面應(yīng)予以考慮。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為,楊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一審法院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