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自己有閑置的安置房,簽訂協(xié)議,預付定金,協(xié)議期間還借錢沖抵房款,可到期卻遲遲不交房,不還錢。近日,無錫市濱湖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蔣某批準逮捕。
2011年8月,李某想買房,遇到好友蔣某“恰巧”有一套閑置的安置房,兩人一拍即合當即就去看房。李某見蔣某就住在該房隔壁,還有鑰匙,就相信蔣某就是房主。兩個月之后,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李某以近40萬元的價格買了蔣的房子,并約定蔣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將房產(chǎn)證、土地證過戶給李,李當天付給蔣某定金3萬多元。
2012年3月,眼看就要到交房日期了,蔣某卻好像“人間蒸發(fā)”了,怎么也聯(lián)系不到,李某心生疑竇,即刻去物業(yè)詢問,結果卻是當頭一棒,原來自己買的安置房并不是蔣某的,而是還未被安置的空房!更讓李某揪心的是,在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前后,蔣某還陸續(xù)向他借了10多萬,說是沖抵房款。3月底,約定的期限到了,蔣某既不交房,也不還借款。兩人幾經(jīng)協(xié)商均無果,無奈之下,李某于2014年3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jīng)查,被蔣某的“空頭支票”蒙騙的還不止李某一人,無房的蔣某竟然如法炮制,一房二賣了!原來2010年,蔣某還將此安置房賣給了朱某,雙方簽訂了簡易協(xié)議,朱預付了5萬元定金,之后蔣多次找理由借錢,沖抵房款。2012年1月,雙方簽訂了正式合同,約定12月底前蔣交付房屋鑰匙及相關文件,朱付清余款。到了年底,朱某終于拿到了蔣某給的鑰匙,卻發(fā)現(xiàn)開不了門,問蔣緣由,蔣便以正在辦離婚為由推脫。迄今為止,朱某仍未拿到房,借款一分也沒收回。
為什么“空中樓閣”也能用來圈錢?辦案檢察官分析說,這類買房人之所以輕易上當受騙,主要是對熟人過于信任,“零了解”就行動,有的買方只知道所購房屋位于哪里,對房屋產(chǎn)權是否屬于賣方毫不懷疑,根本想不到應該到物業(yè)或房產(chǎn)登記處核實,稀里糊涂地就和賣方簽訂購房合同,正中了騙子的圈套。同時,由于騙子往往不會滿足于買方的微薄購房定金,多會以“沖抵購房款”為由借錢,而買家深信“合同都簽了,跑不了”,盡管沒見到房子,還是盲目地大筆借錢給“房主”,最后落得錢房兩空。
為此,辦案檢察官建議,買房,尤其是買二手房,為避免收到“空頭支票”,應該事先對所買房屋充分了解,確保房屋產(chǎn)權屬于賣方,也不要輕易借錢沖抵房款,一旦發(fā)現(xiàn)有詐騙嫌疑的,應立刻報警。(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