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羈押374天后,檢方?jīng)Q定不起訴
四川籍男子周某強2013年4月20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刑拘。2014年4月28日,花都區(qū)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對周某強決定不予起訴,同日將其釋放。至此,周某強一共被羈押374天。周某強向花都區(qū)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昨日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主持了聽證。他索賠30萬元,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
男子周某強今年41歲,有犯罪前科?;ǘ紖^(qū)公安分局在移送本案時認定,2013年4月16日10時許,被害人唐女士接到男子楊勇(另案處理)的電話后,到花都區(qū)新華街站前路一家飯店吃飯。其間,楊勇伙同周某強及另一名老板(另案處理)以賭“單雙”但錢不夠向被害人唐女士借錢,并以賭博后會還本付息為由,騙取了唐女士人民幣4.5萬元。
唐女士報警后,周某強因涉嫌詐騙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
一年后,2014年4月28日,花都區(qū)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檢方認為,該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有兩個理由:1.現(xiàn)有證據(jù)僅有被害人陳述指向周某強伙同同案人進行詐騙;2.周某強辯解稱,參與賭博和向被害人借錢的均是楊勇,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排除該辯解。
同日,周某強被釋放。周某強的律師稱,周某強在羈押期間造成身上多處受傷,手腕上的傷至今沒有痊愈(但在法庭上并未提交傷情鑒定等證據(jù))。羈押還嚴重影響了周某強的婚姻家庭關系,對其家庭成員造成了傷害。故周某強索賠各類賠償合計30萬元,還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昨日下午,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花都區(qū)檢察院一方未見有工作人員到庭參加聽證。案件有待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