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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被關662天無罪釋放后獲國家賠償15萬

      2015-02-13 09:23:10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韓成良  閱讀: 張家界日報社微信

           男子彭云(化名)2012年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市第三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彭不服上訴,最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決定對其不起訴,彭云被釋放,一共被羈押662天。隨后彭云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日前南都記者獲悉,東莞中院調(diào)查后決定,東莞第三法院賠償彭云15萬余元。

          中院認定證據(jù)不足撤銷一審

          20122月,彭云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市公安局羈押,后被執(zhí)行逮捕。同年82,東莞第三檢察院以彭云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東莞第三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于同年917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決彭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彭云不服,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東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013227,東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了原審法院判決,并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在該案重審期間,東莞第三檢察院最終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申請撤回對彭云犯合同詐騙罪的起訴。201312月,市第三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撤回對彭云的起訴。20131219,東莞第三檢察院正式作出對彭鳴不起訴的決定,20日,東莞市第三看守所對彭鳴予以釋放。至此,彭云一共被羈押662天。

          向一審法院申請國賠遭拒

          回到家中,彭鳴受到了周遭鄰居的異樣眼光。去年年中,彭云向東莞第三法院提出了其被羈押662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要求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標準賠償,但未提出精神賠償金的要求,法院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法院認為,該院所作出的一審有罪判決雖被二審法院撤銷并發(fā)回重審,但在重審期間,檢察機關撤回了起訴。因此,法院對彭云是否有罪沒有作出判決,要求法院賠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條例規(guī)定,因而決定對彭云國家賠償申請不予賠償。彭云不服,向東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全家痛苦追加精神賠償金

          20141126,在東莞中院賠償委員會組織的調(diào)查中,彭云說,他在被羈押期間,其與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父親長期被同村人嘲笑,妻子一直鬧離婚,兩個小孩性格變得自閉,不愿與人溝通,而他自己在羈押期間精神壓力大,心情煩躁焦慮,被釋放后感覺自身與其家庭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

          經(jīng)過委員會告知可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后,彭云明確請求委員會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他認為,最終還是要靠自己日后的行為去消除此次無罪羈押帶來的影響以及名譽降低問題,所以并不請求法院采取相應措施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賠禮道歉。

          最新進展

          其中精神賠償金為2萬元

          東莞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jù)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委員會認定,不論無罪判決還是決定不起訴,對彭云而言,最終也是作無罪處理,因此,本案屬前述規(guī)定的“一審作出有罪判決而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情形,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市第三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終,賠償委員會按照2013年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的標準,決定市第三法院賠償彭云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132856.78元。同時,考慮到彭云在證據(jù)不足情況下被判決有罪并被羈押將近兩年,對其日常生活、家庭關系、小孩身心成長以及社會評價造成較嚴重的不利影響,均符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為撫慰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并結合當?shù)仄骄钏?,委員會酌情決定第三法院應賠償彭云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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