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新聞網4月18日訊(通訊員 滕曉群)4月13日,張家界市某中學的小琳(化名)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大橋派出所報警稱,自己于4月12日晚上被人強奸。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將嫌疑人韓某(19歲,江西人)控制并帶回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詢問。經詢問,嫌疑人韓某與被害人小琳系網友關系,4月12日晚上兩人相約見面后,韓某在明知女學生小琳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與小琳發(fā)生了性關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了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根據法條,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普通強奸,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另一類是奸淫幼女,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而對于后一類,由于幼女身心發(fā)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無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與幼女發(fā)生性交,就屬于奸淫幼女,成立強奸罪。
在本案中,雖然嫌疑人韓某在與女學生小琳發(fā)生性關系前征得了小琳的同意,但仍可能構成強奸罪。目前,韓某已被移交永定區(qū)公安分局刑偵中隊,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