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新聞網(wǎng)12月15日訊(通訊員 鞏守信)使用電子干擾器干擾車主鎖車,使車主鎖車不成功,然后趁車主離開再盜竊車內(nèi)財物,長沙男子李某某使用這一伎倆屢屢得逞。但自以為得計的李某某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最終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李某某所使用的電子干擾器是一個黑色的長方形盒子,上面有兩根可以收縮的天線,用于干擾司機鎖門。2015年5至6月份,李某某在長沙及張家界市內(nèi)先后六次通過電子干擾器干擾車主鎖車,致使鎖車不成功,趁車主離開后盜竊車內(nèi)現(xiàn)金等財物,價值共計5800余元。此案經(jīng)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區(qū)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贓物已退回,故對其做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提醒:隨著科技的發(fā)展,犯罪分子盜竊的手段也日益先進,車主朋友們在鎖車后一定好檢查車鎖是否鎖好,以防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