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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公布5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案例

      2013-06-01 10:49:44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張斌 文聞 曾妍 李昂  閱讀: 張家界日報社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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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天元區(qū)法院少年法庭第一案現(xiàn)場。

         

            5月3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保護5大案例,呼吁全社會深刻認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增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緊迫感,最低限度地容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

            堅持最低限度容忍

            【當事人】被告人:黃懂,1987年生,小學文化,農民。

            【案情回放】2010年2月19日,黃懂在邵東縣一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與3名男青年發(fā)生爭吵斗毆,為泄憤將一臺小轎車打爛,被邵東縣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刑滿釋放后,他購買了一把水果刀,在縣城四處尋找同他打過架的3個人,意欲報復。

            2010年10月24日16時許,黃懂在縣城關醫(yī)院對面一游戲廳內,持水果刀將肖某某(10歲)、金某(17歲)刺傷;同月30日14時許,黃懂持刀竄至該縣菜市場附近,看到趙某某(14歲)像以前同他打過架的人,遂沖上前去朝趙某某背部、左胸部各刺1刀,并刺了肩部幾下,致使趙某某大出血死亡。2010年11月6日12時許,黃懂又看到羅某某(13歲),認為也像以前和他打過架的人,又持水果刀刺傷羅某某。

            【判決結果】邵陽中院認為,被告人黃懂因故意毀壞財物被判刑而歸咎于他人和社會,刑滿釋放后意欲報復,致1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微傷,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jīng)省高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黃懂已于2012年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案件點評】我省各級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貫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yōu)先原則,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堅持最低限度地容忍、最高限度地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有力震懾了犯罪。

            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

            【當事人】被告人:王某,1995年出生,常寧市某中學學生。

            合適成年人:肖云芳,雁北監(jiān)獄干警,二級心理咨詢師,衡陽“少年法庭之友”成員。

            【案情回放】2012年11月6日,常寧市某中學學生董某某因瑣事欲報復同校學生劉某某,糾集同學關某某等多人準備在學校門口攔截劉某某。劉某某得知后,喊王某等人護送其回家。

            在王某等人返回途中,董某某、關某某等人將王某等人攔住。關某某先用鋼管撲打王某,被王某擋住。王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關某某捅去,但未捅中。王某走了約10米遠后,朝關某某喊道:“有本事你來打呀!”關某某遂持鋼管追打王某。王某躲閃后,用彈簧刀朝關某某胸腹部捅去,將關某某捅傷致死。

            【判決結果】衡陽中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其犯罪屬于一時失足,王某能認罪悔罪,仍有經(jīng)教育改造回歸社會的可能,且其親屬能盡力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

            【案件點評】根據(jù)新刑訴法第270條之規(guī)定,在法定代理無法到庭的情況下,合適成年人的替代出庭,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從程序上確保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xiàn),從實體上提升了法庭教育和判后矯正的效果。

            衡陽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通過庭前社會調查了解到,王某是一位品學兼優(yōu)、勤勞懂事的好學生,但特殊的家庭環(huán)境和成長經(jīng)歷養(yǎng)成了他固執(zhí)、自卑、孤僻的性格和哥們習氣。合議庭于是指派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義工肖云芳作為合適成年人出庭,以維護王某的訴訟權利。這是新刑訴法實施后,我省首例適用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的案件。

            庭前調查會議凸顯良好效果

            【當事人】被告人:程某、李某、馮某、樊某、張某均為未成年人,長沙市某學校中專學生。戴某,1996年生,長沙市某工廠保安。唐某,1995年生,職高肄業(yè),無業(yè)。

            【案情回放】2012年2月20日,馮某、張某將被害人余某、鄧某約出,由樊某、唐某對余某、鄧某實施強行搜身和暴力毆打,威逼余某交出其Iphone4S手機,后余某趁其不備逃脫。

            2012年3月1日,程某再次將余某帶出,由戴某、李某對余某實施強行搜身和言語恐嚇,威逼余某交出手機未果,便毆打余某達數(shù)分鐘,并強行搶走余某身上現(xiàn)金。

            2012年1月5日,程某伙同吳某駕駛摩托車,趁被害人左某不備,搶走女式挎包一個。

            【判決結果】通過審前社會調查后,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等,并處罰金。

            【案件點評】新刑訴法第182條規(guī)定了庭前會議制度,即人民法院在開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情況,聽取意見。

            2012年9月10日,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召開庭前調查會議,主審法官召集檢察官、人民陪審員、社區(qū)矯正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人所在學校老師,就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成長環(huán)境、家庭及學校教育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引導未成年被告人深刻剖析自身的思想、性格問題,最終促成了諒解協(xié)議的達成。

            這是我省法院第一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調查會議,凸顯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啟動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

            【當事人】被告人:黃某某,1996年出生,資興市某中專學生。

            【案情回放】2012年12月2日,黃某某先后在資興市第一中學校內、興寧鎮(zhèn)云蓋仙公園、南陽大酒店對面樓梯間,4次以大欺小,強拿硬要學生財物共計970元。

            【判決結果】資興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大欺小,以強凌弱,多次強拿硬要未成年人學生財物970元,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作案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其在開庭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家屬積極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酌情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適用緩刑。遂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案件點評】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設立是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資興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少年法庭先后開展了庭前社會調查、心理咨詢、“圓桌審判”、判后延伸工作等程序。目前,黃某某表現(xiàn)很好,準備下半年復學。該案的處理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少年審判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社會反響很好。

            判定是否具有

            避免危險發(fā)生識別能力是關鍵 

            【當事人】原告:陳某某,1997年出生,瀏陽市藝術學校學生。法定代理人陳流耀,系陳某某之父。

            被告:瀏陽市藝術學校

            【案情回放】2010年11月29日下午,瀏陽藝校組織進行衛(wèi)生大掃除,某班主任老師安排布置衛(wèi)生大掃除活動后離開了教室。

            該班學生陳某某去拿勞動工具時,發(fā)現(xiàn)只剩一個倒在遮陽板上的拖把,陳某某見拿不到遂從窗戶跳到遮陽板上去拿,因站立不穩(wěn)從二樓摔到一樓,導致身體多處受傷,被送至瀏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2011年6月8日,經(jīng)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左肘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構成八級傷殘,并評估了后續(xù)醫(yī)療費用。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瀏陽藝校對陳某某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陳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受傷是為了完成老師安排的勞動任務,是善意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判決被告瀏陽藝校賠償陳某某因傷受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15萬余元,并賠償陳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陳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避免危險發(fā)生識別能力即為本案的關鍵。該案的判決充分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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