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永州市零陵區(qū)富家橋鎮(zhèn)唐慧郵寄出行政上訴狀,就因被勞動教養(yǎng)提起行政賠償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永州市勞教委)對她道歉并賠償。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yǎng)1年6個月。唐慧不服,向省勞教委申請復議。8月10日,省勞教委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唐慧多次到省市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jiān)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以不予勞動教養(yǎng),決定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提出行政賠償申請。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勞教委作出決定,認為唐慧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決定對唐慧不予賠償。
唐慧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4月12日,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認定永州市勞教委的不予賠償決定正確,當庭駁回唐慧的行政賠償請求。